众所周知,清朝末期,清政府腐败无能。在面对列强入侵时,签订了很多丧权辱国的条约,如中英《南京条约》中国赔偿二千一百万,中英《天津条约》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中日《马关条约》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等等(割地 开放港口 掠夺华工等一些条例我就不提了,只算赔款)。

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赔款于4年内分做7次全部偿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也就是说,没还清的,按年利息为5%计算)这笔欠款,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偿付。

 

辛丑条约资料图

 

辛丑条约资料图

 

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2亿两军费分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条约签订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条约签订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

 

辛丑条约资料图

 

辛丑条约资料图

 

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为了筹集偿付日本的赔款,并尽早撤除驻威海卫日军的考虑,财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后于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订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借债约3亿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