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盗墓的法律,先秦时已出现。如《吕氏春秋·节丧》中写道,厚葬风习一时盛行,于国家越来越大,家庭越来越富,陪葬就越来越丰厚,“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可知当时对于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诸史籍。《淮南子·氾论》中有:“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据说立秋之后,司寇之徒不断上门搜查,遇到盗墓的当街砍死,血满街市,可知执法之严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明确规定,“盗发冢”与杀人、伤人致残、敲诈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北齐律》中规定了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即“重罪十条”。其中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殿的犯罪行为位列第二。对其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如果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犯此罪。不得适用其享有的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和以财赎罪。隋代的《开皇律》与《北齐律》一脉相承,其创设的“十恶”之罪吸收了“重罪十条”的大部分内容。此后这项规定被历代统治着沿用至清末,即所谓“十恶不赦”。
到了唐朝,对盗墓的量刑定罪繁复细致,刑名轻重,粲然有别。《唐律疏议》卷一九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抇墓者流放,已开棺椁者绞,已开墓但中止犯罪的,徒刑三年。因所盗物品不同、是否毁坏尸身等因素而刑罚又有不同。比如盗死者衣服,罪减一等,盗墓砖,等同一般盗窃罪,而“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
之所以盗墓的种种行为在前现代的各朝律令中处罚规定如此繁复,跟中国古代文化的生死观大有关系。死在中国古代是一件礼制森严的大事,“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身份不同,陪葬、树封、仪式就不同,那盗不同的墓自然量刑不同,再考虑盗墓的主观动机,那就更复杂。
有盗墓是为了报仇的,比如伍子胥;有盗墓是为了政治作秀的,比如传说项羽盗秦始皇陵是为了谴责暴政;也有图财的,比如曹操手下摸金校尉抇墓索物以充军饷;也有为了玩的,比如广川王刘去。再者,盗自己家墓和盗别人家墓又有不同,盗自家墓等同恶逆,与殴打或杀害祖父母、父母一个性质,盗自家父系长辈的墓还是盗母系长辈的墓也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