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5年8月28日(农历1645年7月8日),国际法的创造者格老秀斯去世。

格老秀斯,又译为格劳秀斯、格劳秀士(Hugo Grotius,1583年-1645年8月28日),出生于荷兰,为国际法鼻祖,亦为基督教护教学者。其名Hugo在国际公法首次传入中国时,被译为虎哥。

当时荷兰因为对加尔文预定论之解释有严厉与温和两派不同的神学立场。提出温和主张而引起争议的是亚米念(Jacobus Arminius,1560年-1609年),因此温和派被称作亚米念派,而严厉派则被称作加尔文派。这场神学争议后来演变为政治斗争,结果加尔文派的政党在此斗争中占了上方,支持亚米念派的首长奥登邦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1618年7月的政变中遭推翻被捕入狱,同为亚米念派的格老秀斯也与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总督召集一个全国会议于多特(Dort),除了荷兰代表外还包括英国、瑞士等地代表。会中判决亚米念派为有罪,且通过了具加尔文派严厉思想sè彩的信条。多特会议后奥登邦费随即被斩首,格老秀斯则被判终身监禁。但后来在妻子救援下竟能躲在一只书箱中成功越狱,逃至法国。

格老秀斯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他的法律基础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与神学分家,声称:“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都将“保持其有效性”。

他又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变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来改变”。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么呢?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自然法若是基于人性,那么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人性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对社会的需要。这两种需求有时会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以理性来权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在神学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赎的政府论(Governmental Theory)。政府论的要旨如下:上帝为一慈爱君王,祂愿意而且能够无条件宽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须让人们知道犯罪的后果其实是很严重的,好让人们不再犯罪。因此祂让基督来到世上公开地为我们受苦而死,来承担我们犯罪应有的后果。

评论:他不光在法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而且对神学的也很有研究。